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重大疾病(事故)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2022-04-26 学生工作部(武装部) 访问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向遭遇重大疾病(事故)的学生提供及时有效、力所能及的帮助,学院设立“学生重大疾病(事故)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用于相关保险之外的救助扶持。
第二条 为了规范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发挥基金的救助作用,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基金管理
第三条 成立学院学生重大疾病(事故)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以及学生工作部、财务处、后勤处、内审处、纪检监察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事务,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
第五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基金管理、使用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学院财务处设立救助基金专户专账,专款专用,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审计部门审查和纪检监察监督。
第七条 基金主要来源:1.学院专项经费拨付;2.社会捐赠;3.校园服务企业捐助。
第三章 基金使用
第八条学生因重大疾病(事故),在相关保险赔付之后仍存在较大医疗开支缺口且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承担的,可以申请本基金救助。
第九条 救助范围
(一)学生在校期间因重大意外伤害事故,医疗费用在相关保险(含学生平安保险)赔付之后个人自费部分超过2万元的;
(二)本基金救助的重大疾病病种范畴以长沙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的门诊重症(慢性)疾病为准,且医疗费用在相关保险(含学生平安保险)赔付之后个人自费部分超过2万元的;
(三)其他经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认定需要救助的病例。
(四)相关保险赔付均包含学生平安保险理赔,学生自主不参加学生平安保险的,不适用于本条的第(一)、第(二)款,如申请救助的,须比照抵除学生平安保险理赔额度后计算个人自费金额;
(五)学生自伤自残、打架斗殴等行为导致的伤害,不属于本基金的救助范围。
第十条 申请程序
(一)学生(或直系亲属)向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救助申请,填写《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重大疾病(事故)救助基金使用申请表》,并提交县级以上医院病历、医疗收据、保险赔付(含其他赔偿)、家庭经济情况等书面材料;
(二)学生所在的二级学院对该生递交的材料进行初审,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二级学院公章后递交基金管理办公室;
(三)申请救助金额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由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申请救助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原则上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四)学院财务处按照核准的救助金额,办理相关支付手续。
第十一条 获得救助的学生(或直系亲属)在领取救助资金时,须签署书面收款证明和相关票据。
第十二条救助基金不得重复申请。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重大疾病(事故)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