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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2025-10-16  学生工作部    访问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设优良的校风,创造文明的校园环境,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全面发展,培养合格技能型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学习的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三条 对学生的处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 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对学生的处分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其本人权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章 处分种类及适用

第六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根据违纪性质,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 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给予通报批评、责令赔礼道歉、作口头或书面检讨、增加校内公益服务任务等教育惩戒措施。

第七条 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影响期内的各种评奖评优的评选资格、经济困难 资助的申请资格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 申请资格。

(二)担任学生干部者,免去相应职务。

(三享受各项奖学金者和资助者,受到违纪处分后,停发 其自处分决定当月起计的剩余月份的奖学金和资助金。

(四)受开除学籍处分者,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按学校规 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五)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警告处分影响期为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为8 个月,记过处分影响期为10个月,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期为12个月(毕业班学生影响期不超过学生办理离校手续的时间。处分影响期以处分决定发布之日起计算。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间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考察,要求受处分学生每学期至少两次向所在二级学院递交书面思想汇报。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良好表现,可按期撤销处分;察看期间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撤销处分;在留校察看期间,不思悔改或再违反纪 律者,给予延长察看期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者,在处分决定下达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户口迁回原籍,档案寄回生源地的教育主管部 门。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按规定程序办理。其善后 问题,按学校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处理学生违纪必须证据充分,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音像、影像资料等。

(二)违纪学生的陈述、检查书等。

(三)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

(四)证人签名的证言。

(五)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的综合材料。

(六)司法机关的裁决书、鉴定书、判决书和有关部门的仲裁、 决定、复议等。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分。

(一)违纪行为的为首者、策划者或组织者。

(二违纪后故意隐瞒违纪事实,拒不承认错误,无理狡辩 者。

(三)对检举揭发人、证人、知情人和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辱骂、威胁和打击报复者。

(四)受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者。

(五)同时违反多项纪律者。

(六)伙同校外人员参与违纪者。

(七)违法、违纪及违反相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者。

(八)酗酒肇事者。

(九)在校期间曾受过两次警告以上处分,第三次违纪时, 一律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

(一)违纪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因过失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主动承认错误,如实说明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 有悔改表现的。

(四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

(五)无法抗拒的原因或紧急避险造成违纪者。

(六)在共同违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七)其他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分的情形。

第三章 学生违纪行为和纪律处分

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 乱社会秩序的;

(二)故意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颠覆国家政权, 破坏国家统一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一)故意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二)故意散布谣言,破坏社会和校园稳定的。

(三明知自身患有传染病却故意隐瞒病情、拒不接受治 疗或防治措施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饮酒后在校园内驾驶机动车,或醉酒在校园内驾驶 非机动车。

(五参与有损中国共产党形象、国家形象或者危害国家 安全、社会稳定的活动,或者散布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 言论、信息的。

(六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 信息网络中刊载有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

(七)宣扬邪教、封建迷信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一擅自将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带入学校 或带出实验室、仓库等规定保管场所,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的。

(二)在实验室、危险品仓库、教室等禁止使用明火的场所擅自使用明火,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的。

(三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及安全设施,造成严重公 共安全隐患的。

(四在宿舍楼、教学楼、办公楼等各类室内场所为各类 电动车包括但不限于电动自行车以及使用动力装置驱动的平 衡车、滑板车等或电动车电池充电,或从室内电源接线至室 外为电动车或电动车电池充电的。

第二节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

第十六条 打架斗殴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寻衅滋事、挑起事端,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 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造成伤情的,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 微伤或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视情节给 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先动手打人者,从重处分;动手打人的先后难以区 分时,挑起事端并动手打人者,从重处分。

(四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或者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五)在打架过程中,群体性斗殴的主要成员以及蓄意扩大事态、持械斗殴或勾结校内外人员聚众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或者凶器者,未造成伤害的, 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七未参与打架,但为参与打架者提供假证,给调查工 作造成困难者,给予记过处分。

(八酒后打架、闹事影响正常秩序者,给予记过及以上 处分。

(九因双方打架而导致受伤者,医药费和财物损失视责 任大小由双方共同负担。无故被打伤者,全部医药费由致其受 伤者负担。

第十七条 谩骂、侮辱、诽谤他人或侵犯他人隐私,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 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用信函、电话、短信、网络等方式或者直接恐吓、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妨碍他人行使合法权利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犯他人居住、学习和实验场所,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情节轻微的,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通过语言、文字、行为、网络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性骚扰,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隐私部位的,给予警 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 处分。

第二十二条 故意隐匿、毁弃、非法占有或者非法处理他人的通知单据、信件或者电子邮件等,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 分;给他人或者组织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 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纪人对检举、揭发者或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开展调查者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节 侵犯公私财产、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以偷窃、勒索、诈骗、冒领、挪用等手段非法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除责令其赔偿损失以外,视 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

(一)涉及金额不满500元(含500元)的,给予警告或者 严重警告处分。

(二)涉及金额在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含1000元)的, 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三)涉及金额在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上,或者构成 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拾捡他人财物、有价证券、银行卡等物品不肯归还, 非法占有或者消费使用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五弄虚作假、骗取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助学 贷款或者冒领他人财物的, 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盗窃公章、保密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未造成 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 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故意破坏或损坏公私财物的,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 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的,除责令其纠正、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严 重警告处分。

(二对故意损坏校园建筑物、设施、设备、仪器的,除 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除赔偿 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故意破坏消防、报警、防盗、应急、照明等设施的, 加重一级处分。

(四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者,给予严重警告或 者记过处分,数额巨大者, 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毁坏孤本、原版外文图书或学术价值较高的图书资 料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违反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给国家、学校或者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除承担相应的 经济赔偿责任外,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一)未经许可,私自转让、使用学校知识产权的。

(二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学校科技成果、技术资料等保 密文件的。

(三有其他违反学校有关知识产权规定的行为,使学校 权益受到损失的。

第四节 扰乱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扰乱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分别处理如下:

(一喧哗或者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等扰乱管理秩序, 经劝阻无效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记过处分。

(二)有酗酒、哄闹,故意燃放鞭炮、摔砸敲打各种物品、设施等扰乱管理秩序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煽动、组织聚众闹事,破坏学校管理秩序的,给予 记过处分;其中具有暴力、 猥亵、侮辱、诽谤、散布谣言等严重情节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有乱涂画、乱张贴、乱挂放等故意破坏环境卫生和 整洁美观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分别处理如下:

(一)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内留宿的, 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未经批准,在宿舍内留宿非本宿舍人员,特别是校 外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三私拉电线、使用明火或违章电器的,经批评教育不 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因私拉电线、使用明火或 违章电器导致火灾险情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擅自换锁或加锁,或将宿舍钥匙转借给他人,不听 劝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五不服从学校规定,未经请假擅自晚归、不归者视情 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不归1次,通报批评;不归2次,警告; 不归3次,严重警告;不归4次,记过;不归5次,留校察看;不归6次及以上,视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次晚归视为1次不归)。

(六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给予警告 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


上处分。

(七故意损毁电力设施,私接路灯、应急灯、网络箱电 源的,或在电表前接线用电的,以及有其他损毁情形的,除照 价赔偿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 分。

(八其他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警 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分别处理如下:

(一)未经允许,修改、移动、删除、破坏、复制、下载他人计算机或其他设备中的文件或者信息,根据所造成的损失,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制造、故意传播和应用计算机病毒,或者非法入侵他人计算机或其他设备的, 根据所造成的损失,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未经允许开设代理、FTP 等服务,或者盗用他人的账号、密码、IP 地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四)登录非法网站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在网络上发布虚假信息、制造、散布谣言的,煽动闹事、制造混乱、破坏学校及社会秩序的,或传播淫秽内容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偷录、偷拍、散布、传播、侵害他人隐私的,视情 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利用计算机网络违法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有其他违反国家、学校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行为 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学生课外活动管理规定或学生社团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组织者或领导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 告处分;对他人经济上或精神上造成损失的, 给予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组织未经登记注册或未经批准的社团、协会开展活 动的。

(二)未经审批擅自组织学生业余活动和集会的。

(三未经审批擅自组织募捐、接受赞助、收取活动经费 或协会会费的。

(四)未经批准,引入校外商户进入学校摆摊设点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的,分别处理如下:

(一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绝、阻碍学校教师、管理人员及学生干部依校规、校纪和其他相关规定进行  教育管理工作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于  情节特别恶劣或挑头闹事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违反学校保密工作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 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三)在违纪事件处理过程中故意作伪证或明知不报,故意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四转借学生证、图书证等证件,造成不良影响的,给 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 处分。

(五盗用、涂改、伪造学生证或者其他证明性材料的, 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 开除学籍处分。

(六伪造医院诊断书、请假单,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 医院诊断书、请假单,欺骗学校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 除学籍处分。

(七)违反校园交通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八在校内外从事或参与未经批准的销售、租赁、中介 服务等经营性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乱贴、乱发广告屡犯者给予警告处分。

(九)着装不整进入公共场所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十)携带早餐、盒饭等食物进入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等公共场所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在校园内或公共场所有吸烟等不文明行为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在公共场所擅自开展文体活动,不听劝阻的,给 予组织者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组织者严重警告以 上处分。

(十三)乱扔杂物,破坏公共卫生,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四)在宿舍内饲养宠物,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 告以上处分。

(十五)私自到江、河、湖、海、池塘、水库等水域游泳 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安全事故后果的由学生本 人及家庭承担一切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其他扰乱学校管理秩序行为的,分别处理如下:

(一)擅自散发未经登记、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造成不良影响的,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其中 具有非法内容、人身攻击、谣言惑众等严重情节的,给予记过 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使用学校提供的宿舍、电话、电子邮件或者校园网 络等教育资源,从事个人商业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且不听 劝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五节 违反社会公德或者违法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违反社会公德或违法行为,损害大学生形象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

(一制作、张贴、传播、贩卖、出租淫秽书刊、图片、 音像、网站或者非法书刊、 音像等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有牟利行为等严重情节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 学籍处分。

(二参与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或者明知赌博而提供赌具 或场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其中有聚众赌博、屡 次赌博或者勾结校外人员赌博等严重情节的,给予留校察看或 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政府禁令,吸食、服用或注射摇头丸、鸦片、 冰毒、吗啡、海洛因等毒品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有卖淫、嫖娼行为,或者介绍、容留卖淫、嫖娼行 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与他人发生非婚性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 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一)不尊重学校的教职员工,有谩骂、侮辱或者诽谤等 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捏造消息,散布谣言,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恶意违约,不履行承诺,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从事非法商业活动,造成不良影响,且不听劝阻的。

(五)参与非法传销,不听劝阻的。

(六有其他违反社会公德或者违法行为,损害大学生形 象,造成不良影响的。第六节 损害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一在个人商业活动中,公开在招牌、广告、海报、文 件等有关宣传材料上使用学校名称或者标识的。

(二擅自以学校、二级学院等机构或者学生组织等名义 对外发布公告、新闻,或者做出虚假承诺的。

(三擅自以学校、二级学院等机构或者学生组织等名义 在社会上参加活动的。

(四在社会实践、实习等活动中,由于自身行为不当, 受到实践、实习单位批评警告,给学校带来不良影响的。

(五)利用网络发布针对学校的不当言论或不实信息。

(六)有其他损害学校声誉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节 违反学习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有关学籍管理规定,按照《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缺课,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相应学时,分别处理如下:

(一)旷课10-19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29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39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59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超过60学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算,旷课一周按30学时计算 ,迟到、早退累计3次按1学时计算。

第三十九条 创建代课(含代上自习、代刷网课)QQ 群、微信群等网络平台,或介绍他人代课,谋取利益,为学生代课搭建渠道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对请人代课、  代替他人上课者,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条 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视其情节,给予警 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一)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影响考试秩序的。

(二)在桌面、身体等处书写与考试课程相关内容的。

(三)开考后未将书籍、笔记本、复习提纲、具有存储记忆功能或发送、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等规定之外的物品放在指定位置但尚未使用的。

(四)在考场或者禁止范围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制止无效的。

(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拒不交回试题、答卷等材料的。

(六)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他人试卷、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传递文具等物品,或在开卷考试中传递参考资料的;

(七)协助他人抄袭的。

(八)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九)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带出考场的。

(十)威胁、侮辱、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十一)通过加速播放、使用插件播放等方式观看网络课视频的。

(十二)未按规定方式或路线完成体质健康测试的。

(十三)考试完毕逗留在考场周围,影响他人考试不听劝阻者。

(十四)其他违反考试纪律、影响考试秩序,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处分,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一)查看或使用规定以外的物品的。

(二)抄袭他人答案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等材料的。

(三)在考试过程中利用上厕所等机会在考场外查看与考试课程有关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

(四)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等材料的。

(五)故意隐匿、销毁、篡改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考试资料的。

(六)考前违规获取或传播试题内容或试题答案的。

(七)委托他人或受他人委托完成网络课学习、体质健康测试的。

(八)弄虚作假、擅自更改成绩单的。

(九)其他严重违反考试纪律、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违反考场纪律,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由监考老师进行登记并令其离开考场,按有关规定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盗窃试卷或试卷答案。

(二)用电子通讯设备(如手机等)获得答题信息。

(三)请他人代考或代替他人考试。

(四)有组织作弊行为的首要人员。

(五)作弊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影响。

第四十三条 在各类体育竞赛中服用违禁药物,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有其他欺骗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可以按照其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四十四条 涂改、伪造成绩单、签字、印章、推荐信或者其他有关学业、学术水平证明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 处分。

第四十五条 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伪造实验数据、计算结果或者请他人代写论文、为他人撰写论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 在课堂、实验等教学活动中,有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或者有频繁出入课堂、大声喧哗等影响教学秩序的行为, 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八节 受到司法机关处理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处罚的, 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徒刑等处罚的,给予 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受到警告或者罚款 3000 元以下 (含3000元) 处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受到罚款3000元以上 (不含3000元) 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 机关处以拘留七日以下(含七日) 的,给予记过处分;被处以拘留七日以上 (不含七日) 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对学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职权和程序

第四十八条 学生违纪证据的收集、处分决定或建议以及有关资料的整理由各二级学院学工办具体办理,学生工作部负责 审查。

第四十九条 给予学生记过以下处分,由二级学院根据本规定经研究决定做出处分决定,送学生工作部审核后行文,并备案。

五十条 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二级学院提出处分意见,提交学生工作部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行文。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须经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五十二条 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有违纪情况,应及时了解清楚。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 件,由保卫处协助调查。学生违纪事实调查清楚后,将有关材 料送交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及学生工作部,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 及学生工作部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三条 对事实清楚的违纪事件,有关二级学院不得隐瞒不报,不得延误处理,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及时做 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有关二级学院在处理学生违纪事 件因处理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学生工作部有权提出异议,并 要求有关二级学院重新处理并上报。

第五十四条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提出处分意见的二级学院须告知学生拟处分的种类、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 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五条:学校作出处分决定的,印发处分决定。处分 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姓名、性别、学号、学院、年级等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首先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 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学校的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 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七条 除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外,处分决定应及时在校内予以公布。

第五十八条 对于受处分的学生(开除学籍的除外),经教育后如确实进步显著,各方面表现好,在其受处分之日起 1 年后经本人申请,辅导员、班主任审查,记过以下处分,由二级学院审批同意后,其处分决定可以撤销;留校察看处分由二级 学院审核,学生工作部审批同意后,其处分决定可以撤销。

第五章 学生校内申诉处理

第一节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五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有关领导、党政办、纪检监察处、学生工作部、教务处、校团委、保卫工作部(武装部及相关职能部门和校学生会主席,申诉人所在二级学院学生会主席、所在二级学院 1-2 名教师代表、1-2 名学生代表、法律顾问等组成。下设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与纪检监察处合署办公, 由纪检监察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二节 申诉的受理

第六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有权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听取申诉意见,作出申诉复查决定。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受理机关是纪检监察室。

自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六十二条 申诉书应附上学校作出的相关处理决定书(复印件),并按照要求真实、准确填写《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 院学生申诉登记表》。

第六十三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机关在接到申诉书后, 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以《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受理通知 书》形式告知申诉人同意受理。

(二) 依照规定,不属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范围的申诉,不予受理。

(三)申诉材料不完整者,给予限期补齐的建议,逾期不交视为放弃申诉。

第三节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六十四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诉决定后启动申诉处理程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 15 日内作出对申诉的复查结论,并及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 15 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六十五条 受理机关作出受理申诉决定后,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立申诉工作小组,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指导下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复查建议。申诉工作小组由受理机关根据受理的具体事项决定其组成,其中须有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

第六十六条 申诉工作小组按照以下程序对学生申诉进行复查:

(一)审查申诉人提供的申诉材料及处理部门原始材料。

(二)申诉工作小组直接听取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的申辩以及处理部门的陈述。

(三)申诉工作小组可以采取认为必要的手段补充调查。

(四根据复查结果,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复查建议。

第六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核双方材料及申诉工作

小组工作流程后,根据申诉工作小组复查建议,作出复查结论: 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正确的,维持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的,建议撤销或变更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要求处理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第六十八条 受理机关根据复查结论形成申诉复查决定书, 及时送达申诉人并签收。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 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 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为 30 日,期满后生效。

第六十九条 未作出申诉复查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机关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停止受理工作。

第七十条 申诉期间对申诉人的处理行为不停止执行。有以下情形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作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部门提出停止执行的。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第七十一条 学生对申诉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申诉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湖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并由湖南省教育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六章

第七十二条 学生在校外开展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活动期间的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十三条 尚未入校报到但已录取的新生,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新生,可以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所述给予处分中有以上者均含本级处分在内。

第七十五条 对本规定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可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规定自 2025 8 1 日起施行。原《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处理管理规定湘生机职院发〔202135 号)同时废止。

附件1:学生申诉登记表

附件2:学生申诉受理通知单



( 编辑:王攀 审核:王攀 覃正超 何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