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奖励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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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财政部等五部门制定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对学习成绩优异或道德高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的学生个人或集体,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三条学生奖励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分类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原则,接受内审处及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评审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学校成立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学生工作部、宣传统战部、纪检监察处、人事处(教师工作部)、教务处、招生就业处(校友会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内审处、保卫工作部(武装部)、校团委、二级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体艺课教学部等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学校学生奖励与资助评审工作,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政策,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学生奖励评选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第三章 评选基本条件
第六条评奖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大学生行为准则;
二、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
三、学习勤奋,积极上进,成绩优异,综合表现突出;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社会实践、志愿公益等活动。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具备评奖资格:
一、因违纪违法受到处分且尚未解除的;
二、无正当理由拖欠学费;
三、学年度内所修课程有不及格的(申请专项奖学金例外);
四、评选周期内实际在校就读时间不足一学年(因学籍异动如留级、休学等因素)。
第四章 学生奖励的种类和评选条件
第八条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章或证书、通报表扬和颁发奖品奖金等形式。
一、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级奖学金、学生竞赛专项奖学金、特长新生奖学金。
二、先进个人: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毕业生、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志愿者、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奉献之星、自强之星、优秀军训教官、军训先进个人。
三、先进集体:先进班集体、五四红旗团总支、五四红旗团支部、先进团支部、优秀社团、志愿服务先进集体、优秀连队、文明寝室、书香班级。
第九条国家奖学金
一、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纳入全国招生计划的高校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特殊学制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身份参与相应学段国家奖学金评定。
二、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是每人每年10000元。
三、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四、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除符合基本条件外,同时还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优秀,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0%(含10%),且没有不及格的科目。
(二)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未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且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社会工作、创新发明、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突出(需提交详细证明材料且经学校审核盖章)。未进入前30%的,不具备申请资格。
“表现特别突出”主要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第二作者出版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重要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其中,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或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或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的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其中,非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得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 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五、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严禁弄虚作假、优亲厚友。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纳入全国招生计划的高校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见《学生资助管理办法》)。且须同时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违法情况;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不得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原则上应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同时必须在参评学年度获得1次及以上校级(含校级)以上表彰奖励,或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未进入前30%的,不具备申请资格;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参评学年度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三、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本专科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一条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的评选流程
学生书面申请→班级民主评议推荐→所在学院提出初审名单并公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公示→上报湖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校级奖学金
一、奖励对象为参评学年度内成绩优异的大二、大三学生。
二、学年度内学生各单科成绩要求在70分以上(含70分),各考查课成绩达到中等以上(含中等),公选课及格。
三、按平均分从高到低的排名方式进行排序(不包含公共任选课),以同年级同专业总人数的2%、4%、12%的比例评定一、二、三等。一等奖学金奖励1200元、二等奖学金奖励800元、三等奖学金奖励500元。
四、申报方式。学生依据学校教务管理系统中同一时间段内的正常考试成绩,自主进行申报。并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申请表(附件1)和提供个人成绩单。
同一学年内,学生若同时满足校级奖学金、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条件,应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发放奖金。
第十三条学生竞赛专项奖学金
一、学生竞赛专项奖学金的界定。
奖励经学校有关部门备案并批准,参加学科、专业、文体、创新创业等竞赛并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学生竞赛专项奖学金特指由学校组织、以学生为主体参赛的专业技能、思政、文体、创新创业类竞赛。
二、学生竞赛专项奖学金的评审部门。
专业技能竞赛由教务处组织评审;思政类比赛由宣传统战部、学生工作部、马克思主义学院组织评审;体育类竞赛由体艺课教学部组织评审;创新创业类比赛由招生就业处、校团委组织评审。评审部门根据上级文件进行赛事认定,学生工作部根据评审部门的汇总名单造表,由计划财务处完成奖金发放。
三、赛事类别界定。
A类:世界职业技能大赛、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全国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大赛。(注:湖南省“金种子杯”大学生创业大赛金、银、铜奖比照国家级一、二、三奖项执行,优胜奖比照省赛一等奖执行)。
B类:除上述赛项类别外由省级(含)以上政府部门主办,面向全省或全国职业院校师生的竞赛项目(包括文艺类、作品类等);湖南黄炎培职业教育奖创业规划大赛等创新大赛。
C类:由省级(含)以上学会、协会、行业等主办,面向全国或全省职业院校师生的竞赛(包括文艺类、作品类等)。
四、体育赛事的界定。
国家级A类:由教育部(中国学生体育联合会)主办的全国性体育竞赛。国家级B类:由国家体育总局或国家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的全国性体育竞赛。
省级A类:由省教育厅(湖南省学生体育协会)主办的全省性体育竞赛。省级B类:由省体育局或省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的全省性体育竞赛。
上述各主办单位主办的分区、分站赛按降一级认定。
五、申报方式。凡本校获国家级A、B类、省级A、B类、省级C类赛项的一等级(含特等奖)、二等级、三等奖(不包含入围奖和优胜奖)的在籍在读学生,由教学单位统一按项目申报,指定项目负责人(原则上由排名第一的指导老师负责)组织填报《学生竞赛专项奖学金申报表》(附件2),提供赛事通知、获奖表彰文件、获奖证书(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由指导老师、评审部门、教学单位核定后,统一提交《初审名单》到学生工作部。
六、团队赛奖金的分配。团队赛奖金的分配由二级学院和参赛团队指导教师根据成员贡献度合理分配,分配方案由指导老师制定,体现公平公正,并接受监督。
七、校赛。由省级(含)以上政府部门主办的A类和B类比赛的校内选拔赛,参照本办法中的奖励标准执行。
八、所有奖励应按照当年该项目系列竞赛结束后的成绩一并进行计算,对于同一项目作品且参赛队员相同的,将按参加的系列竞赛中最高级别竞赛所获奖项给予奖励,不重复计算。若该项目已在其他项目中列支奖励,则不再进行重复奖励。
九、学生竞赛专项奖学金奖励标准。
注:体育类比赛的第一、二名为一等奖,第三、四、五名为二等奖,其他名次为三等奖。
体育类多人参与同一项目的奖励计算方式:集体项目(篮、排、足等)奖励按相应个人项目奖金标准的70%乘以人数计算;团体项目(健美操、田径接力比赛等)奖励按相应个人项目奖金标准50%乘以人数计发。
第十四条特长新生奖学金
一、评选范围
凡参加普通高等学校全国统一招生考试、志愿报考我校、被我校录取且按时入学报到注册的全日制普通专科新生(农技特岗生、保留入学资格、复查不合格者除外),可申请特长新生奖学金。
二、奖励类别
新生在原就读高中或中职学校期间,参加湖南省职业院校技能竞赛、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省教育厅(湖南省学生体育协会)主办的全省性体育、艺术类竞赛,并获得一等奖及以上的新生,可申请新生奖学金,奖励金额2000元/人。
三、学生入学后填写申请表(附件3),学生申报并提供佐证材料(获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获奖公示文件等),由招生就业处(校友会办公室)依据每年实际录取情况进行审核,并统一提交《初审名单》到学生工作部。
第五章 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
第十五条先进个人分为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毕业生、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志愿者、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奉献之星、自强之星、优秀军训教官、军训先进个人。
第十六条先进个人的评选比例及奖励标准
一、优秀学生:比例不超过同年级同专业总人数的12%,颁发荣誉证书。
二、三好学生:比例不超过同年级同专业总人数的4%,颁发荣誉证书。
三、三好学生标兵:比例不超过同年级同专业总人数的2%,颁发荣誉证书。
四、优秀毕业生: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及预计当年毕业人数进行分配,校级优秀毕业生推荐名额控制在应届毕业生总数的15%以内,颁发荣誉证书。
五、自强之星:全校推选10名学生,奖励400元/人。由校团委组织评审。
六、优秀学生干部:比例不超过当年该学生组织总人数的5%,颁发荣誉证书。
七、优秀共青团员:比例不超过在校生团员总数的8%,颁发荣誉证书。
八、优秀共青团干部:比例不超过在校团干人数的15%,颁发荣誉证书。
九、奉献之星:全校表彰10人,每人奖励400元。
十、优秀志愿者:比例不超过学生人数的2%,颁发荣誉证书。
十一、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比例不超过二级学院学生人数的1%,颁发荣誉证书。
十二、优秀军训教官:按教官总数的15%以内的比例进行评选,每人奖励400元。
十三、军训先进个人:比例不超过新生总人数的10%,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七条先进集体为先进班集体、五四红旗团总支、先进团支部、五四红旗团支部、志愿服务先进集体、优秀社团、优秀连队、文明寝室、书香班级。
第十八条先进集体的评选比例及奖励标准
一、先进班集体:比例不超过班级总数的10%,颁发荣誉。
二、五四红旗团总支:参评主体是各二级学院团总支,全校表彰数量不超过3个,每个奖励1000元。
三、先进团支部:参评主体是在校各团支部,评选比例不超过该二级学院团支部总数的8%,颁发荣誉证书。
四、五四红旗团支部:在当年先进团支部中产生,由二级学院团总支按比例推荐。表彰数量不超过10个,每个奖励600元。
五、志愿服务先进集体:参评主体为在校团委备案的学生志愿服务组织,表彰数量不超过5个,每个奖励600元。
六、优秀社团:参评主体为学校所有正式注册一年以上(含一年)且通过资格审查的学生社团。表彰数量不超过10个,每个奖励600元。
七、优秀连队:两校区共评选20个优秀连队,颁发荣誉证书。
八、书香班级:比例不超过班级总数的5%,颁发荣誉证书。
九、文明宿舍:不超过本校实际宿舍间数的5%,奖励50元/间/月,文明宿舍标兵不超过学校实际宿舍间数的1%,达不到参评数,按日常检查平均成绩排名推荐参选,最终评定20间为"文明宿舍标兵"宿舍,奖励200元/间/期。
第十九条学生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的评选要求见《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第六章 奖励申报与撤销
第二十条校内学生奖励申报程序为:学生本人或集体申请、辅导员初审、二级学院和评审部门审核、学生工作部或校团委审核,报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并发文表彰。
第二十一条学生对奖励评选程序和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学校提交复议申请,学校应当在接到书面复议申请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议结论并将结果告知该申诉人。
第二十二条在学生奖励申请和评审过程中,凡虚报、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及下一年参评资格,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已获奖者,撤销奖项、追回奖金并依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因撤销产生的校级奖励空缺名额不予递补。
第二十三条学生在读期间,同一项目在同一评审年度内不得重复申请奖学金或其他同类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制度中未明确规定的奖项,按照一事一议原则,以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决议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实施细则由评审部门制定。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原《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同时废止,如上级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学校奖学金申请表
附件:学生竞赛专项奖学金申报表
附件:特长新生奖学金申请表
附件:学校奖学金初审名单
附件:特长新生奖学金初审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