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025-07-07 学生工作部 访问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校勤工助学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各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 我校勤工助学工作遵循“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坚持“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序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条 学校根据“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按照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20小时的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者均可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并通过诚实劳动获得合理的报酬:
(一)全日制在籍在读,能正常参加学习活动;
(二)遵纪守法,无警告以上处分记录;
(三)生活俭朴、品行端正、吃苦耐劳,且符合岗位所需特长;
(四)学习刻苦、成绩优良,原则上无课程不及格记录;
(五)家庭经济困难且统计在册的优先,特别是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六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自愿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二)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用人单位协议外的要求,以及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
(三)有权要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调解决在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中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四)按照一定标准获得劳动报酬,报酬由学校按月计算并发放。
第七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二)提出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部审核同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由用工单位聘用后方可从事勤工助学工作;
(三)入岗前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必要的岗前培训,入岗后认真工作,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
(四)学生参与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前,应主动向二级学院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告备案,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指导下,与有关单位签订协议,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并认真履行协议;学生参与校外勤工助学的活动时间,必须严格遵守学校作息制度和各项管理规定;
(五)不得私自转让勤工助学岗位;
(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以及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
第八条 学校在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时,不得组织学生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容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危险的特殊行业和专业的劳动。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九条 为了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原则上一个学生只能从事一份勤工助学工作,且须按规定轮换。
第二章 校内勤工助学
第十条 学校可在校内助教、科研、管理、图书馆、实验室、校办产业、后勤服务以及公益劳动等领域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结合实际,设立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第十一条 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勤工助学;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多次勤工助学活动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二条 校内用人部门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应在每学期期末根据工作特点及实际情况提出下一学期勤工助学岗位设置要求,临时岗位需提前3天单独申报,寒暑假的勤工助学岗位需提前1-2周单独申报,填写《学校勤工助学金岗位申请表》,向学生资助中心申报用工计划,经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核定用工数量及计酬标准后方可设岗。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请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流程:
(一) 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发布学校勤工助学岗位,学生根据岗位情况在今日校园APP上报名,提出线上申请;
(二) 由二级学院在线上(智慧校园门户-服务大厅-学生工作部-在线办理-资助管理-勤工助学)审核申请学生的资格,审核同意后,用工部门根据二级学院审核情况和岗位要求对学生进行面试,面试合格后通过系统完成初审;
(三) 经初审通过的名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示。公示期无异议后,学生提交《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申请备案表》,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后用工部门通知学生上岗。
(四) 学生离岗后,其他学生可继续在系统开启用工申请。
第十四条 校内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一)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学生参加长期性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建议每周不超过40小时。
(二)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12元人民币。
(三) 用工部门每月填写《勤工助学岗位考核情况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作为考核和制定勤工助学津贴的依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制作津贴发放表,提交计财处,由计划财务处将津贴发放至学生银行卡。
第三章 校外勤工助学
第十五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校统一管理(组织),二级学院具体负责,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六条 校外社会力量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须向学校资助领导小组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相关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七条 未经审核通过的校外勤工助学活动,或出现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纠纷,学生依法享受劳动保护,并由该校外勤工助学用人单位或个人组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四章 勤工助学管理
第十八条 为确保不影响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未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许可,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工单位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也不得擅自组织相关活动。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经校内用工部门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用工申请,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审批,勤工助学岗位严禁代替教职工的本职工作。未经审批,擅自安排的勤工助学人员,学校不负责发放津贴。
第二十条 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二十一条 所有参加校内勤工助学人员的津贴按有关程序确定,由财务处统一发放。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向勤工助学人员做出不符标准报酬的承诺。
第二十二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出色的个人,学校每年组织评奖评优活动,并给予一定的奖励。对在勤工助学过程中消极怠工者,视情节给予扣除津贴或解聘处理;对违反纪律、不履行合约、弄虚作假、违反协议者,将视情节对其进行口头警告、一定范围内的通报批评、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造成严重后果者,将按照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实施,原《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如上级有新文件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