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0-10-15 学生工作部(武装部) 周慧 访问量:
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实现三全育人的有效平台。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2018年修订)的实施意见》(湘教发〔2019〕18号)精神(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做好我院勤工助学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工作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序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条 通过学院官网发布勤工助学信息,线下收集岗位及用人信息,加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信息对接与共享,及时受理和办理学生勤工助学申请。
第四条 学院根据“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按照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20小时的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乘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者均可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通过自己的诚实劳动获得合理的报酬。
(一) 全日制在籍在读,能正常参加学习活动;
(二) 遵纪守法,无警告以上处分;
(三) 生活俭朴、品行端正、吃苦耐劳,具有符合岗位所需特长;
(四) 学习刻苦、成绩优良、原则上无课程不及格记录;
(五) 根据《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家庭经济困难且统计在册的,优先考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六条 参加勤工助学学生(部门的)享有以下权利:
1、学生可自愿申请参加学院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2、学生有权了解用工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用人单位协议外的要求,有权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
3、学生有权要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调解决在学院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中与用工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4、参加学院勤工助学的学生按一定标准获得劳动报酬,其报酬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用工单位提供的《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考核情况表》计算后交财务处统一审核、发放。
第七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1、认真完成教学计划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2、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部)、学工部审核同意,报学生资助中心备案,由用工单位聘用后方可从事勤工助学工作;
3、入岗前根据工作需要参加用工单位必要的岗前培训,入岗后认真工作,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
4、学生参与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前,应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指导下,与有关单位签订协议,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并认真履行协议;学生参与校外勤工助学的活动时间,必须严格遵守学院作息制度和各项管理规定;
5、任何受聘学生不得私自转让勤工助学岗位;
6、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以及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院声誉。
第八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容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危险的特殊行业和专业的劳动。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九条 为了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原则上一个学生只能从事一份勤工助学工作,且须按规定轮换。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构建"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为学生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学院各职能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要配备与本学院勤工助学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明确二级学院勤工助学的经办人员,加大对勤工助学政策宣传,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学生的劳动意识和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的育人功效。
第十二条 人事处负责对各用工单位申请的岗位数和工时数做审核。 财务处负责校内勤工助学经费的管理、审核与发放。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对勤工助学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十三条 岗位设置原则:校内用人单位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应本着合理、精干的原则,合理分配资源,杜绝浪费人力,随意大量增设岗位;严禁代替教职工员工的本职工作。
第十四条 岗位类型:校内勤工助学设立助管、助研和助劳等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1、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2、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多次勤工助学活动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五条 学生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学生党员的社会实践工作,学生参加的各种志愿活动,不按勤工助学计算。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原则上每学年公布一次,临时岗位可随时申报审批。每学年初,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面向学生公开发布本学年勤工助学岗位信息,临时岗位信息根据需要,通过申报流程后随时发布。
第四章 岗位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工作部资助管理中心是学院勤工助学唯一管理机构,为了确保不影响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人单位未经学生自主(资助)管理中心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类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进行活动。
第十八条 校内用人单位只能提出用人申请,勤工助学人员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安排。对于未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许可擅自安排的勤工助学人员,学院不负责津贴发放。
第十九条 凡能给本单位带来经济收入的岗位,不予安排勤工助学人员。
第二十条 所有参加校内勤工助学人员的津贴按有关程序确定,由财务处统一发放。用工单位不得擅自向勤工助学人员做出不符标准报酬的承诺。
第二十一条 校外用人单位必须携带法人资格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相关的证明文件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登记手续,经中心同意后,方可招录,并与录用学生签订《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外勤工助学协议书》。
第二十二条 任何用工单位或个人应保障学生人身安全,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在勤工助学工作中表现出色的个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组织评奖评优活动,并给予一定的奖励。对在勤工助学过程中消极怠工者视情节,给予扣除津贴或解聘处理;对违反纪律、不履行合约、弄虚作假、违反协议者,将视情节对其进行口头警告、一定范围内的通报批评、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造成严重后果者,将按照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第五章 申请条件及审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 校内用人单位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程序:
1、校内用工单位在根据工作需要及人员编制情况提出本学期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报主管领导审批。
2、所有岗位由人事处核定核准岗位数及工时数后,转交学生工作部审批;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校内用工单位上报名单并报分管院领导审定。
所有招聘必须公开,用工期间岗位如有变更,必须按程序向资助中心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请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按以下程序办理:
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勤工助学岗位书面申请书;
二级学院经调查和初步审核,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填写《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上岗人员名单在学工部网站等信息化管理平台或校园媒体上予以公示。
第六章 考核与津贴发放
第二十六条 校内用工单位应本着培养、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及素质的目标,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管理与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只发放津贴的60%,如一学期内两次月考核不合格,则取消该学生上岗资格。
第二十七条 用工单位每月按时报送《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考核情况表》,作为考核发放勤工助学津贴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勤工助学岗位考核结果,制定津贴发放表,并提交财务处。由财务处将勤工助学津贴发放到对应学生的银行卡。
第二十九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 ,以前颁布的有关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