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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规定

2018-09-10  学生工作部(武装部)    访问量:


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相关规定,结合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之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经复查不合格者,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条  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短期(一年之内)治疗可达到国家规定的入学体检标准者,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一年内经治疗康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达到国家规定的入学体检要求,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含其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和报考其他学校)或逾期两周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凭学生证和缴费单以班为单位按时到教务处办理学期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且开学两周内不注册者,按退学处理并注销其学籍。

第十三条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学校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在校学生学年电子注册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录取新生复查合格后进行的学籍电子注册、在校生学年注册、毕业生学历注册等信息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以下简称学信网)。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完成每学期报到注册有关事宜,学生在毕业学年应按规定时间在校完成毕业生信息采集,没有进行学期报到注册或毕业生信息采集的学生,其学籍将予以注销。

第二节  学习年限与课程修读

第十五条  三年制专科学生,基本修读年限为3年,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但服兵役时间除外)为5年。五年制专科基本修读年限为5年,最高修读年限(含休学,但服兵役时间除外)为7年。

第十六条  学校设置的各类课程和各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均设定相应的学分,其学分数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学生必须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方能毕业。

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必修课包括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选修课包括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学生可根据自身兴趣或岗位取向在全院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中选修相应课程。

第十七条  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在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中,一般课程16学时为1学分,单独开设的实训课程、实践教学环节,一周学时为1.5学分。学生一学期的修读学分数一般应控制在22-30学分。

第十八条 学生修读课程,必须参加课程规定的教学活动,如不能按时参加,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院的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并取消课程考核资格。

第三节  学分的取得与奖励

第十九条  学分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主要依据。学生每学期所修读的课程,均需经过严格考核,成绩及格,才能取得学分;成绩不及格不能取得学分。考核成绩和学分均载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一门课程分两个及两个以上学期开设,原则上每个学期均应进行考核,分别记载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采用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相结合的形式。考试成绩以百分制录入成绩管理系统。考查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等评定等级录入成绩管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  学生必修课和限选课考核不及格,在补考后仍不及格的、无故缺席考核、被取消考核资格的或课程考核纪律作弊,该门课程成绩分别记为不及格、缺考或违纪等,必须重修本门课程,并按照相关政策缴纳重修费或考试费。学生任选课考核不及格,可重修,也可另选其他任选课程,并按照相关政策缴纳重修费或考试费。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必须事先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因病须持医院开出的证明),经在二级学院领导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经批准缓考的课程考核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初的课程补考期间进行,但缓考课程成绩按考核实际成绩记载。

第二十三条  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的或缺交作业达该门课程要求三分之一以上的,成绩记零分,并注明"停考"字样。

未办理缓考审批手续无故不参加课程综合测试的,成绩记零分,并注明 "缺考"字样。

学生参加考试有舞弊及其它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成绩记零分,并注明"舞弊"字样,视情节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学生参加补考成绩合格,成绩按"60""及格"成绩记录,并注明 "补考"字样。

学生参加补考重修的成绩,成绩按重修实际成绩记录,并注明 "重修"字样。

第二十四条  课程的免听与免修

1.允许学习成绩好且自学能力强、学有余力的学生申请自学,经过批准后免听有关课程的全部或部分。本人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和二级学院领导批准,报主管校领导同意后,可不跟班听课,但仍须参加实践教学环节与课程考试,成绩在及格以上者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2.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心理健康课、就业指导课等课程原则上不得免听与免修。特殊情况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退伍复员学生入学后或者复学后可以免修军事技能、军事理论和毕业实习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第二十五条  为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积极健康的个性发展,鼓励学生创新进取,设置学分奖励。取得奖励学分的途径为以下方面:

1.学生获得与专业相关的四级以上(含四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奖励2学分;

2.学生获得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奖励1学分;

3.学生参加在市、省级和国家级各类技能竞赛获得奖励,分别奖励1学分、2学分、3学分;

4.学生获得国家专利,奖励3学分;

5.学生在有正式刊号的学术期刊公开发表论文,奖励2学分;

6.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其他竞赛活动或其他项目取得优异成绩或有重大影响者,酌情奖励13学分。

以上6个方面的奖励学分可以累计,但每个方面的奖励只能计算1次,可被认定为任选课学分。

第二十六条 学校秉持开放办学的精神,鼓励学生创新创业,以多种方式完成学业,可进行课程学分置换。

1.创业成果经认定,根据企业年营业额可置换公共选修课或相应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学分。50万元≤企业年营业额<100万元,可置换4学分;100万元≤企业年营业额<200万元,可置换6学分;200万元≤企业年营业额<500万元,可置换8学分;500万元≤企业年营业额,可置换10学分。

2.学生参加学校创新创业学院创新创业课程学习,可置换公共选修课和专业课学分。

3.学生获得英语国家A级考试合格证书可以置换公共英语三次课程的学分。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以根据学校相关要求申请转专业。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和现有教学资源条件,确定可以接受学生转入的专业及人数。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我校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二)确有某方面专长或发展潜力,转专业更有利于其发展;

(三)复学、降级或因其它原因被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若原专业没有连续招生,可转入相近的专业学习;

(四)部队退役大学生回校复学者;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转专业

(一)入学第一学期的;

(二)二年级第二学期后(含第2学期)的;

(三)已转过一次专业的;

(四)通过中职对口升学录取的学生和中高职衔接专业学生;

(五)不同层次、不同学制之间转专业的;

(六)转专业前学生成绩有不合格现象的;

(七)所要转入的专业有特殊专业要求,而学生不能达到者;

() 有考试违纪行为或受过处分的学生;

(九)应予退学的学生;

(十)其它无正当理由或不符合当年教育管理部门文件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提交书面申请

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应在每学期末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学生专业调整申请审批表》和专长证明材料、医院证明材料、退役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

(二)转出二级学院审核

转出二级学院审核相关材料,确定是否符合转专业条件,并签署意见。

(三)转入二级学院审核

转入二级学院审核申请材料,结合专业办学条件,择优确定转入专业入围学生名单,并报教务处审核。

(四)教务处审核与公示

教务处审核申请材料,将通过审核的转专业学生名单进行公示。

(五)学校审批和报省教育厅备案

已公示无异议的转专业学生,经学校主管副校长审批同意,报省教育厅学籍管理部门备案,并在教育部学信网完成转专业操作。通过学校批准的学生名单由教务处通知转入转出二级学院、招生就业处、学生工作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  转专业学生的学籍管理问题

(一)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原则上依照入学时的年级所适用的学籍管理细则进行管理;

(二)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后,应当完成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内容和相应学分,方能毕业;

(三)转专业的学生,根据其已取得的相适应课程的学分数,确定其可转入的年级。

(四)原则上,入学一学期后转专业者,编入新专业同一年级;入学一学年后转专业者,编入新专业下一年级。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以及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申请转学的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单独考试招生、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六)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七)跨学科门类、专业类别的;

(八)应予退学的;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六条  学生转学,应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办理。

(一)学生提交书面申请

学生要求转学,须由本人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并填写《湖南省普通高校学生转学备案登记表》,并提供与转学理由和要求相吻合的证明材料。因病转学的学生须提供学校指定医院的检查和诊断证明以及之前的相关治疗证明、学校日常管理(如因病请假、申请休学等)等证明材料;因特殊困难要求转学的,须提供父母单位证明、家庭所在社区(街道、居委会)证明及其他相关支撑材料。所有材料一式四份,在每年6月底前或12底前提交所在二级学院审核。

(二)所在二级学院审核

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学生转学申请材料,考查学生实际情况和现实表现,认为符合转学理由和条件的,将申请材料提交教务处。

(三)教务处复审

教务处会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处等职能部门对学生转学理由的正当性、真实性及要求的合理性进行复审。对因患病要求转学的,要指定医院进行诊断,同时要审核医院的相关治疗证明,并结合日常管理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因特殊困难要求转学的,要审核父母单位证明、家庭社区证明和相关的支撑材料。

(四)学校批准和公示

转学申请材料经二级学院初审、职能处室复审通过后,提交学校学籍管理领导小组集体研究,通过后对拟转学的学生名单及学生相关信息(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通过后,相关部门提供相关材料供学生联系接收学校。教务处应提供打印的成绩单并盖章,为曾因病休学的学生提供休学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复印件。所在二级学院提供学生因病请假的审批单及其它出勤材料。学生工作处出具学生现实表现证明并盖章。

审核和公示于每年的1月底和7月底前完成。

(五)拟转入学校审批并公示

拟转入学校的职能处室在严格审核学生转学申请材料后,对符合学生转学规定、达到本校培养要求的(经专业考核或学业水平评估),经相关二级学院同意,再统一提交校学籍管理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经公示后,办理接收手续。拟转入学校的审核应于每年的220日和820日前完成。

(六)转入地教育厅备案

拟转入学校将拟接收的学生转学申请材料统一报省教育厅备案。

(七)转学手续办理和学籍异动登记

省教育厅将同意备案的学生转学材料返回转入高校后,由学校及时通知学生办理转学手续,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及时完成学籍标注。未经教育厅同意备案的,不得办理转学手续。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时间占一学期的1/3以上的;

(二)医院诊断患有心理或精神疾病以及患传染性疾病影响他人学习、生活或健康的;

(三)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四)自主创业的;

(五)经学校认定其他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学年为单位。

(一)因病经学校批准,可累计或连续休学,但不得超过两年;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三)自主创业的可保留学籍两年。

第三十九条 休学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休学离校手续:

(一)一经批准休学,必须在一周内到教务处等部门办理休学手续;

(二)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三)因伤病休学,应回家治疗;

(四)休学期间学生不得留住学校,不得随班听课和参加课程考核。

第四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一周内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申请复学者,必须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再经学校指定医院组织复查确认后,可办理复学手续;因其他原因休学复学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由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二)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三)经批准复学,并办理完相关手续的学生,由教务处根据其休学前课程修读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四十一条 入伍参军应申请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

(一)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凭入伍通知书,学校将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二)当年录取新生应征参军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凭入伍通知书和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学校将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第四十二条  服兵役学生的休学与复学手续按上级有关部门当年最新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作自动退学。

 第六节  留级与退学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学业实行预警制度。对每学期获得课程学分低于该学期总学分50%(不含公共选修课学分),学校对其进行学业警示。学业警示在每学期初课程补考成绩统计完成后做出。学生应据此调整自己的学习计划,更加重视课程修读。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留级处理:

(一)一个学年内,连续两期受到学业警示的;

(二)一个学年内,获得学分未达到30学分(不含公共选修课学分)。

第四十六条  未达到退学条件且未超过最长学习年限,如学生本人主动申请留级,可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初学分统计结束后两周内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教务处审批通过后,随低年级学习。

第四十七条  留级学生上学年度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必须重修,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可免修;学生如果自愿可以参加已合格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如课程成绩高于原成绩,可记入成绩档案。

第四十八条  学生留级必须按留级当年的学费标准交纳学费,方可随低年级学习。

第四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处理:

(一)留级一次后,又需进行留级处理的;

(二)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年限内(含休学时间,服兵役学生除外)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期满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复学手续的;

(四)经复学复查不合格,取消复学资格的;

(五)须休学而拒不休学的;

(六)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或严重影响他人学习和生活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八)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九)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十)已做留级处理处理拒不留级的;

(十一)不交纳留级学费的;

(十一)逾期三个月以上未进行毕业生信息采集的。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校校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学校校务会批准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并送交本人,同时由学校在教育部学信网上做退学操作,注销其学籍。

第五十一条  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在接到退学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之内办好离校手续;

(二)本人档案、户口关系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三)经确诊为患有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残),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四)发给退学证明;

(五)如果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并获得了相应学分,发给肄业证书,但不包括开除学籍的学生(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

第五十二条  学生对留级或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办理。

第七节  毕业 结业 肄业

第五十三条  学生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政治表现、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学习成绩和健康状况等,写出评语,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

第五十四条  凡具有学籍的学生,依据入学年份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毕业审核。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一)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二)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修课程、专业选修课程并获得学分,公共选修课程获得规定最低学分,并达到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其它规定要求。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凡取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允许在结业离校三个月后可向学院申请课程重修,重修课程考试随在校生考试同时进行,不能单独命题、单独组织考试。经重修课程学习、考核合格后换发相应的毕业证书,换发的毕业证书日期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超过修读最高期限未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不得另行申请课程重修,也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九条  毕业证书如有遗失或损坏,应先登报声明作废,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教务处核实后,方可办理毕业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学业证书的管理

第六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十一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六十二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六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四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六十五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院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六十六条 学校通过成立学生宿舍自治管理委员会、学生食堂膳食管理委员会、受理学生代表提案、定期召开学生座谈会、建立校长信箱、校长接待日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六十七条  学生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六十八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六十九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七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团委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七十一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七十二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七十三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七十四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学校统一安排学生住宿。学生不得擅自在校内、校外租房住宿。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学生宿舍管理办法》。学生需要走读的,按学校《走读生管理规定》办理走读手续。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七十五条 学校依据《学生先进集体及优秀个人评比奖励办法》和《学生奖学金评定发放办法》、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也可推荐参加有关部门或上一级组织的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六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国家奖学金、全日制专升本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七十七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毕业设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八十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八十一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首先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学校的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八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八十三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八十四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八十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留级、退学处理的申诉。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留级、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将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八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八条  从处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九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十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施行。原《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编辑:学生工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