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2018-09-10  学生工作部(武装部)    访问量:

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优良的校风,创造文明的校园环境,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培养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在籍学生。

第三条  对学生的处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对学生的处分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章  处分种类及适用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根据违纪性质,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系部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  处分附加:

(一) 凡受到处分的学生,从受处分之日起,受处分期间取消评奖、评优资格;

(二) 受开除学籍处分者,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限以一年为限(毕业班学生视情况确定察看期限),从处分决定之日算起。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察看;有突出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二级学院审核,学院批准,可提前终止留校察看期(留校察看执行时间不能少于六个月)。留校察看期内经教育不改或再次严重违纪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者,在处分决定下达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户口迁回原籍,档案寄回生源地的教育主管部门。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系部按规定程序办理。其善后问题,按学院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处理学生违纪必须证据充分,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 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音像、影像资料等;

(二) 违纪学生的陈述、检查书等;

(三) 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

(四) 证人签名的证言;

(五) 学生所在系部的综合材料;

(六) 司法机关的裁决书、鉴定书、判决书和有关部门的仲裁、决定、复议等。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 违纪行为的为首者、策划者或组织者;

(二) 违纪后故意隐瞒违纪事实,拒不承认错误,无理狡辩者;

(三) 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四) 违纪再犯者;

(五) 同时违反多项纪律者;

(六) 伙同校外人员参与违纪者;

(五) 因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

(一) 违纪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 过失违纪的;

(三) 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四) 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

(五) 无法抗拒的原因或紧急避险造成违纪者。



第三章  处分的职权和程序

第十二条  学生违纪证据的收集、处分决定或建议以及有关资料的整理由各二级学院学工办具体办理,学生处负责审查。

第十三条  给予学生记过以下处分,由二级学院根据本规定经研究决定做出处分决定,送学生处审核后行文,并送学生处备案。

第十四条  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二级学院提出处分意见,提交学生处处务会审核,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行文。

第十五条  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须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六条  学生考试舞弊的处分,由教务处依照《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提出书面处分意见,学生处审核后,根据处分的种类按本规定第十三、十四、十五条办理。

第十七条  学院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有违纪情况,应及时了解清楚。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保卫处协助调查。学生违纪事实调查清楚后,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及学生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和学生处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对事实清楚的违纪事件,有关二级学院不得隐瞒不报,不得延误处理,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及时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有关二级学院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因处理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学生处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有关二级学院)重新处理并上报。

第十九条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提出处分意见的二级学院须告知学生拟处分的种类、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条  处分决定做出后,由学生所在系(部)学工办将处分决定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签字(一式三份)。学生本人拒绝签字的,应有受处分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或班主任及同班同学在场并在送达记录上签字,由处分决定送达工作人员记录在案,处分决定同样有效。无法送达学生本人的处分决定,在院内公告视同送达。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系部寄给学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一份。

第二十一条  除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外,处分决定应及时在院内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对于受处分的学生(开除学籍的除外),经教育后如确实进步显著,各方面表现好,在其受处分之日起1年后经本人申请,班主任审查,记过以下处分,由二级学院审批同意后,其处分决定可以撤消;留校察看处分由二级学院审核,学生处审批同意后,其处分决定可以撤消。

第二十三条  学生的申诉处理按《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分则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可以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 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者;组织、策划和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者;

(二) 私自制作、散发非法刊物或传单,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制造混乱的行为者;

(三) 故意以焚烧、毁损、涂画、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国徽等行为者;

(四) 在涉外活动中,有损国格的行为者;

(五) 组织、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者;有其他违反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者;

(六) 在学院组织、参与或宣传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者;

(七) 在学院组织、参与或宣传宗教活动者。

第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到司法机关及有关部门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 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包括缓刑)以上刑罚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 准许或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出入校区公共场所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 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 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或学院提出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 侮辱、谩骂、诽谤、威胁、陷害、诬告他人或组织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扰乱网络管理秩序,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 私自提供网络服务,发展网络用户,为他人提供网络接口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 通过网络发布不良信息(制作、复制、存储、传播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及其它非法音像、影视、文字作品或其它有害信息),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机构扰乱网络管理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 私自安装或配置网络系统、盗用或滥用网络资源、盗用IP地址或邮件地址、冒用他人或组织名义从事网络活动,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运行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 利用网络泄露国家、学院机密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 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窃取财物、服务或有价值数据者,或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学院或他人计算机、电话或其他设备造成公私财物损失者,按盗窃财物处理;

(六) 故意篡改、删除、增加或破坏学院或他人计算机的数据、应用程序,造成损失者,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处理;

(七) 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实施其它妨碍计算机及网络安全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等毁坏者,除赔偿损失外,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 利用计算机设备和网络技术故意发布和传播违反国家宪法的有害信息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旷课除其课程成绩按照学院《学生成绩考核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外,学期内累计旷课10-19(含10)节者,可给予警告处分;旷课20-29(含20)节者,可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30-39(含30)节者,可给予记过处分;旷课40-59(含40)节者,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60(含60)节以上者,可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经请假擅自离校的,累计计算旷课学时,一天按6个学时计算,自离校当日起计算旷课时间。请假逾期未归者,自逾期之日起计算旷课时间。计算擅自离校天数包括实习、社会实践、劳动、军训等时间。

第三十条  违犯考场纪律,考试、考核舞弊者按照学院《学生成绩考核与管理办法》执行。

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除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取消第一次补考资格外,视情节可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 夹带书籍、笔记、资料、手抄等物品参加考试者;

(二) 在桌面、身体部位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者;

(三) 互相交换试卷者;

(四) 交头接耳或传递纸条者;

(五) 偷看他人试卷或为他人偷看提供便利者;

(六) 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自打开抽屉者;

(七) 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自离开考场或携带试卷离开考场者;

(八) 其他作弊行为者。

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 盗窃试卷或试卷答案者;

(二) 利用电子通讯设备获得答题信息者;

(三) 由他人代考或代替他人考试者;

(四) 组织作弊者;

(五) 其它作弊行为严重并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三十一条  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打架斗殴、寻衅滋事造成人身伤害者,除应赔偿经济损失、受害者医疗及其它必要费用外,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 策划、组织打架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 参与打架者,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1. 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先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致他人轻伤以上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 打架事件终止后,又聚众滋事,均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报复打人造成严重后果者,除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者,视情况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 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 有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 威胁、侮辱、殴打、报复教师或学院管理人员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 酗酒滋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 邀请他人参与打架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 打架后,以"私了"为名,索要财物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 聚众滋事,为首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其他参与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聚众斗殴、持械行凶者,视情节可以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盗窃、勒索、诈骗、冒领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 有盗窃行为,尚未造成经济损失者,或为盗窃作案提供信息、工具,放哨、窝藏及知情不报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案值在500元(含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案值在500—1000元(含1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案值在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上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组织盗窃者、作案手段恶劣或屡教不改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 参与分赃、销赃、冒领他人财物者,视同盗窃,参照本条第一、二款处理;

(三) 捡拾他人有价证卡后,非法占有、擅自消费使用者,除退赔所有财物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 弄虚作假,骗取学院奖学金、困难学生助学金、助学贷款者,参照本条第一、二款处理。

第三十四条  损坏公物或他人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造成500元(含500元)以下损失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500—1000元(含1000元)损失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上损失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五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 拒绝配合或妨碍国家工作人员、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 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院紧急值班电话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 扰乱课堂、图书馆、会场、食堂、学生宿舍(公寓)等学院公共场所秩序,乱扔废弃脏物,起哄闹事,经劝告不听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 因学习成绩评定、转系转专业、就业、评优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 在校期间私自下河游泳者,由学生本人承担因下河游泳引起的全部不良后果和责任,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  在校园中组织、参与各类非法营利性活动或违章设摊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 擅自举办募捐、赞助、收取活动经费或协会会费的责任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 未经系部同意、学院批准,外出参加有酬娱乐演出、比赛及其它有酬娱乐活动者,由学生本人承担因此引起的全部责任和其它不良后果,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 在校园内乱贴、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 未经批准,在校园内设摊设点或组织其它各类营利性活动,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因此引发事端、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 参与非法传销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或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与传销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七条  扰乱学生公寓管理、生活秩序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 未经学院允许,彻夜不归(含通宵上网)或在外租房住宿者,承担因此引起的全部责任,并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 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校内公共用房、学生宿舍及床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 将钥匙借给非本宿舍人员使用造成财产损失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 未经批准进入异性寝室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 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 留宿异性者、在异性宿舍留宿者, 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 违章用电、用火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引发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 宿舍同学有明显异常言行或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所在寝室其他成员知情不报或谎报者,视情节可以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 其它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参照以上条款,视情节可以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八条  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 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 组织赌博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 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九条  观看、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及其他非法音像或文字作品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条  伪造、涂改、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一条  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从事有偿陪侍者;

(二) 卖淫、嫖娼者,或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或嫖娼者;

(三) 吸毒者。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院外开展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活动期间的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尚未取得学籍的新生,违反本规定相应条款,参照本规定执行;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新生,可以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所述给予处分中有"以上"者均含本级处分在内。

第四十五条  对本规定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可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 编辑:学生工作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