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2018-09-10 学生工作部(武装部) 访问量:
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校内学生违纪申诉制度,保证学生处分的客观、公正性,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和《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按照本规定向学校学生处分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三条 学生必须本着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必须本着公开、公正、公平、实事求是的原则妥善处理好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四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处分的申诉,组织有关人员对违纪事件进行复查,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校党政办、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负责人、学校监察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2人、学生代表2人共9人组成。凡与申诉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应实行回避制度。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监察审计室,负责受理接收、审查申请书、通知当事人参加听证、送达复查决议书、保管申诉卷宗等。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书面审查或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调查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应处理意见,作出下列决定:
1、原处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分决定依据错误,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作出解除或变更原处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或在校内布告栏公布。
第十条 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一条 在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关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后,可以停止审查处理工作。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十二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三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诉人基本情况:姓名、班级、通讯方式等;
2、申诉事项、理由及请求;
3、申诉证据;
4、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申诉材料符合要求,予以受理;
2、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全,过期不补全的,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请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七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湖南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章 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八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确定听证,对于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决定,申诉人或代理人可以要求听证。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成员担当。
第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受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申诉人行使陈述权、申辨权。
第二十一条 参加听证的申诉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二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三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读案由;
(二)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询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四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思想品德考核办法
为深入贯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加强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培养合格的高等职业技术人才,根据《高等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的范围
我院在籍的全体学生。
二.考核的原则
学生思想品德考核以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和社会活动中的思想品德实际表现为根据,坚持教育为主,引导激励,实事求是,民主公开的原则,量化考核,综合评定。
三.考核的内容、办法
学生思想品德考核主要包括政治态度、集体观念、学习态度、劳动态度、遵章守纪、社会实践、公德素养等七大项,各项基准分总和为100分(每项加分总和不得超过,总和超过100分者,执行基准分100分),综合评价等级为以下四等:
优秀:90分(含90分)—100分;
良好:70分(含70分)—89分;
合格:60分(含60分)—69分;
不合格:60分以下。
(一) 政治态度(基本分20分)
1.基本要求
(1) 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2) 坚持政治理论的学习,认真上好"两课"。
(3) 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靠近党、团组织。
(4) 关心国内外时事政治,有一定辨别是非的能力。
(5) 积极参加院、系、班级组织的各项思想教育活动。
2.加减分标准
(1) 明辨是非,对违背党的基本路线的错误言行敢于揭发和制止者加5分/次。
(2) 无故不参加院、系、班级组织的各项政治活动者(包括思想政治教育课、形势教育报告会等)减2分/次,在各项活动(包括专题讲座、思想政治教育课、形势教育报告会等)中迟到、早退、或其它违犯纪律者减1分/次。
(3) 不能明辨是非,参与错误思潮活动(包括各种邪教组织的活动),张贴大字报,煽动闹事,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破坏学院稳定者,思想品德考核为不合格。
(4) 有反对党的基本路线言行者,思想品德考核为不合格。
(二) 集体观念(基本分20分)
1.基本要求
(1) 维护学院名誉。
(2) 关心集体,热爱班级,能正确处理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
(3) 积极参加院、系、班级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识大体、顾大局,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秩序。
(4) 爱护学院公物,不损坏学院的一草一木。
2.加减分标准
(1) 参加集体活动或关心集体表现突出,受院、系通报表扬者分别加4、2分/次。
(2) 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并获名次者,可酌情加1-3分/次。
(3) 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包括班会等)者,减2分/次;参加集体活动迟到、早退者,减1分/次。
(4) 在活动中不守纪律,表现较差,受批评者,减2分/次。
(5)损坏公物、违犯公共场所纪律者,减1-2分/次。
(三)学习态度(基本分20分)
1.基本要求
(1) 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
(2) 遵守学习纪律,不旷课、不迟到、不早退、考试不作弊。
(3) 珍惜学习时间,独立完成作业,有良好的学习习惯。
(4) 积极参加各种科技学术活动。
2.加减分标准
(1) 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各类学习竞赛、技能比武活动,并表现较好,受到表彰奖励者,加2—4分/次。
(2) 代表学院参加大学生学习、技能和演展比赛,受市以上表彰者,加5-10分/次。
(3) 在正式刊物上发表论文者,加5分/次。
(4) 无故旷课者,减3分/学时;上课迟到或早退者,减1分/次;扰乱课堂秩序受到任课老师批评者,减2分/次。
(5) 抄袭作业者,减2分/次。
(6) 无故缺考者,减10分/次;考试舞弊者,思想品德考核为不合格。
(四) 劳动态度(基本分10分)
1.基本要求
(1) 热爱劳动,有较强的劳动观念和良好的劳动习惯。
(2) 积极参加院、系、班级组织的各种劳动,并能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劳动任务。
(3) 尊重他人劳动,主动清扫卫生。
(4) 认真履行值日生职责。
2.加减分标准
(1) 参加社会公益劳动或院内义务劳动,表现突出,受表扬者,加2分/次。
(2) 无故不参加劳动者,减2分/次;参加劳动无故迟到、早退者,减1分/次。
(3) 无故不履行值日生职责者,减1分/次。
(五) 遵章守纪(基本分10分)
1.基本要求
(1) 遵守国家的法令、法规,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2) 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能正确地处理同学间的矛盾和纠纷,维护学院的正常秩序。
2.加减分标准
(1) 能模范地遵守纪律,敢于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受表扬者,加4—8分/次。
(2) 因违反校规、校纪,受留校察看、记过、严重警告、警告、通报批评者在德育总分中分别减50分、40分、30分、20分、10分。
(六) 社会实践(基本分10分)
1.基本要求
(1) 深入基层,积极开展艺术实践和社会实践,进行社会调查并写出有一定价值的调查报告。
(2) 热爱社会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有较强的责任心,完成组织上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2.加减分标准
(1) 社会实践活动(包括社会调查报告)或社会活动受到院、系表彰者分别加5分、3分/次。
(2) 无故缺席要求参加的社会实践活动,或在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不好造成不良影响者,减5分/次。
(3) 学生在省级以上报刊杂志上发表文章(包括通讯等)者,加5分/篇,在院级刊物上发表文章者,加2分/篇。
(七) 公德素养(基本分10分)
1.基本要求
(1) 维护教学秩序,遵守学习实习纪律。
(2) 爱护学院的一切设施。
(3) 保持公共场所卫生。
(4) 遵守公共场所秩序。
2.加减分标准
(1) 在课桌或墙壁上乱写乱画者,减2分/次。
(2) 在黑板上写不健康内容的文字者,减2分/次。
(3) 在教学楼、图书馆内大声喧哗受到老师批评者,减2分/次;起哄者,减4分/次。
(4) 在教学楼、图书馆内吸烟者,减3分/次。
(5) 随地吐痰,乱扔垃圾者,减2分/次。
(6) 故意破坏公物者,减10分/次。
四.考核的时间、步骤
学生思想品德考核以班级为单位,每月进行一次,采取个人小结,在班主任指导下团支部组织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评定,由团支部委员负责记载,认真填写"学生思想品德考核成绩表",并将考核结果张榜公布,经一周公示期,若无异议,备留存档。每学年根据每月的考核情况进行一次综合考评,程序如下:团支部统计月考核成绩并公布结果—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团支部填写《学生思想品德考核成绩表》并签署意见—班主任(辅导员)审查并签署意见—系(部)团总支、学工办审查并签署意见—院团委审核签署意见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五.综合评定与运用
(一) 思想品德考核学年度成绩作为推优入党和评定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毕业生的基本条件;
(二) 每个学年度的考核成绩,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进行综合评定,并将综合评定成绩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六.组织领导
学生思想品德考核工作在院学生工作处领导下进行。各系部成立学生思想品德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系部的学生思想品德考核工作。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行,由院团委负责解释。
(湘生机团字[2017]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