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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秩序安全管理规定

2018-09-10  学生工作部(武装部)    访问量:

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校园秩序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维护并保持学院良好的治安秩序,是学院加强校园管理,创造良好育人环境,保障学院和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院教育教学活动正常有序进行的重要任务。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三条  学生不得有打架斗殴、赌博、偷盗、酗酒、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学院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参加非法团体组织,不组织、不参与非法活动。

第五条  学生可以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在校内举行集会、演讲、舞会等200人以上的大型群体活动(经党委办、院团委批准者除外),组织者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前向保卫处提出申请,并保证在上述活动中没有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以及违反我国教育方针,宣传封建迷信等内容。并且不得干扰学院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请外单位人员来院演讲、作报告必须经院党委办批准。举办舞会等娱乐性活动,必须经院工会或院团委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不传播、观看、贩卖淫秽书刊和声像物品,不沉迷网吧游戏厅,不参与不健康的社会活动。

第九条  记者进入学院采访,必须经院党委办同意,由院党委办接待,并安排单位和个人接受调查或采访,不得随意进入学生宿舍采访。

第十条  男女交往得体,学生宿舍不得留宿异性。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遇有特殊情况需留宿校外人员,必须报请学院学生工作处和保卫处许可,并且进行留宿登记。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不得留宿公安机关通缉人员。不得留宿身份不清或有犯罪嫌疑人员。

第十一条  爱护校园内一草一木,不得擅自砍伐树木,毁坏花草,破坏绿化环境。爱护公共财产和公共设施,损坏东西照价赔偿。不得在校园内捉鸟、打鸟、捕蛇,保护生态环境平衡。

第十二条  不得在校园内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校外单位、人员不得在校园内散发、张贴广告或宣传品。

第十三条  任何人不得在校园内喧哗吵闹,未经学院同意,任何组织、团体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学院广播、有线电视设施。

第十四条  增强安全意识,杜绝安全隐患。不得使用大功率电器(电炉、热得快、电饭煲、电取暖器等),不得私拉乱接电线(包括通信线),不得使用蜡烛、煤气炉和明火取暖,不在床上吸烟,不乱扔烟头,不得在校园内焚烧垃圾,切实做好防火工作。

第十五条  日常学习生活中,注意饮食卫生安全,不到无证餐馆就餐,不到不良场所集会。

第十六条  从事勤工助学活动时,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自行联系的勤工助学活动要到学生处登记。

第十七条  外出注意安全,提防诈骗、盗窃、抢劫。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下江河湖泊游泳洗澡。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院保卫处负责解释。





(编辑:学生工作处)